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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师职业资格
所属类别   职业资格 - 物流相关 考试时间 05-20|11-11 报名时间












一、考试及培训安排:
    学员的考核成绩包括笔试成绩和实践环节成绩两个组成部分。助理物流师笔试占90%,调查报告占10%;物流师笔试占80%,论文占20%。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每年四次,具体安排在每年3、9、12月的最后一周周六和6月份的第三个周六进行。




二、培训内容:
 1.助理物流师:
    (1)《现代物流概论》:物流基础知识、物流系统及其构成、物流成本、服务、质量与标准化、第三方物流、物流技术及其装备;
    (2)《物流实务》:物流市场分析与供需管理、物流信息管理、运输管理、仓储管理与库存控制、配送管理、装卸搬运组织;
    (3)物流调查报告的写作指导。
2.物流师:
    (1)《现代物流概论》:物流系统及其构成、物流成本、服务、质量与标准化、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
    (2)《物流管理》:物流供需调查与分析、采购与进货管理、销售物流管理、物流信息管理、运输管理、仓储管理与库存控制、配送管理、物流网络系统、物流设施布置与设计、仓库规划与设计、物流成本管理与控制系统;
    (3)物流论文写作指导。

三、报名条件:
 1.助理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助理物流师资格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2. 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
    (2) 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学历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 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3. 高级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正规培训达标准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 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3年以上;
    (4) 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4、报名及联系方式: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费及1寸近照两张,


B.准考试样本:







 考生编号:200401京0100029

  2004年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准考证

 姓 名 李 明  照片:
 性 别  身份证号11010219680530***
 考试等级
助理物流师

 考试地点:北京交通大学某某楼
 考场编号:第5考场

 考试时间:2004年3月27日
 考试安排:8:30--10:00 第一阶段考试
      10:00--10:15 休息
      10:15--12:00 第二阶段考试








  考 生 须 知

1.此证经所在地区考试中心编号、盖章方为有效; 2.“考生编号”、“考试等级”、“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考场编号”由报考点填写。其他由考生填写并粘贴照片;
3.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检查;
4.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场;
5.遵守考试规则;
6.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有关注意事项;
7.应试客观题时,一律使用2B铅笔,考生须自行准备铅笔及橡皮。应试主观题,使用钢笔或圆珠笔;
8.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使用各类通讯工具;
9. 特殊要求携带的用具,由发证单位注明。

 

考生编号说明:


    考生编号由14位数字和汉字组成。前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年份;第5、6位数字表示等级,如,03为高级,02为中级,01为助理;第7位汉字代表省份,为各省简称,如京、冀、豫等;第8、9、10位数字代表考区,由考试中心所在城市的区号组成,如北京市区号为010,编号时应写作010;第11、12、13、14位数字,是考生序号,每个考区序号从0001开始排列。



C.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产业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物流人才市场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其它相关职业资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物流及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资格共分为助理物流师、物流师和高级物流师三个级别。
第四条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本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和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以下简称培训部)负责认证的具体工作。本资格认证组织结构图见附件1。
第六条 培训部在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标准的修订;教材与教学文件编写、印刷和发行;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评审;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与建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和论文答辩;组织对各地培训中心、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认证管理等。
第七条 根据本资格培训工作需要,培训部在各地授权设立培训中心,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2,附件4。
第八条 根据本资格考试工作需要,培训部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认证管理见附件3。
第九条 各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应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 助理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经本助理物流师资格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
3、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氀捡??敭慴獜栫???o还?学历。
第十一条 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 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学历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 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高级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正规培训达标准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 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3年以上。
4、 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第四章 培训与考试
第十三条 本资格认证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本资格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和统一认证”的认证制度。
第十五条 助理物流师资格认证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两部分,均采用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物流师资格认证考试分为系统知识和熟练技能两部分,均采取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高级物流师资格的认证考试分为综合知识和高级技能两部分。综合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测试方式,高级技能考试采取完成论文答辩或物流系统方案设计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本资格认证统一考试每年为四次,时间分别安排在三、九、十二月份最后一周的周六和六月份的第三周的周六。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认证考试结束,培训部统一组织对考生试卷进行评分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考试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
第二十条 培训部根据汇总情况,制定证书编码,将印有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印章的证书配发至考试中心。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心收到证书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培训中心或学员本人领取。

第六章 认证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用实行全国统一的指导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同一地区的培训费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1、助理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1600元/人。
2、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2100元/人。
3、高级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48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三个级别的考试费均为350元/人。
第二十四条 高级物流师资格的论文答辩或物流系统工程设计指导费均为1500元/人。
第二十五条 本资格的认证费均为200元/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培训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D.关于《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




  为进一步推进物流师培训认证工作,经研究对《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物联培字2003[116]号文,下称“办法”)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办法”中“学历、学位”的确认:

  “办法”中所涉及的学历、学位是指我国现行国民教育系列中相应的学历、学位(含在境外获得的,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承认的学历与学位)。

二、“办法”中的“本专业”是指:

  申报人员所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所注明的专业名称必须以“物流”命名,如“物流管理”、“物流工程”等。

三、“办法”中的“相关专业”是指: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视为相关专业:1.所学专业为“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交通管理工程”、“国际贸易”和其它专业(物流方向);2.所学课程中必须有“物流”课程,并成绩合格。
四、“办法”中的“本职业”是指:
申报者本人直接从事以下各类岗位的作业,该类岗位是企业的储存、运输、配送、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管理岗位。

五、“办法”中的“相关职业”是指:

  申报者本人对以下岗位的作业过程予以直接管理或对以下岗位的作业流程予以设计规划的职业,该类岗位是企业的储存、运输、配送、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信息管理岗位。

六、关于持各类学历、学位人员的申报:






























申报人员学历 (学位)等级
各等级认证申报对应条件(具备条件之一者即可)
助理物流师 物流师
硕士及以上等级 在校生 直接考试 1、本专业和相关专业者可直接参加考试。
2、非本专业和相关专业者接受本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持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学历者 直接考试
本科等级 在校生

1、 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学生可在本科.学业第三年直接参加考试,合格者由认证中心出具证明,俟申报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后凭证取得助理物流师证书。
2、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大三学生应接受本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合格者由认证中心出具证明,俟申报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后凭证取得助理物流师证书。


1、 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学生可在
本科学业最后一年直接参加考试,合格者由认证中心出具证明,俟申报人员取得学位证书后凭证取得物流师证书。
 2、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生可在本科学业最后一年接受本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合格者由认证中心出具证明,俟申报人员取得学位证书后凭证取得物流师证书

持学士学位者

1、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可直接参加考试。
  2、 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应接受本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持本科学历者 1、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可直接参加考
试。
 2、 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应接受本等
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1、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连续从事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1年及以上者可参加考试。
 2、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1年及以上者接受本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申报人员学历(学位)等级       各等级认证申报对应条件(具备条件之一者即可)
    助理物流师         物流师
大专(高职)
等级

  1、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学生 可在大专学业最后一年直接参加考试,合格者由认证中心出具证明,俟申报人员取得毕业证书后凭证取得助理物流师证书。
  2、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可
在大专学业最后一年接受本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合格者由认证中心出具证明,俟申报人员取得毕业证书后凭证取得助理物流师证书。

 
持大专(高职)学历者 1、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可参加考试。
2、 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接受本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连续从事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3年及以上者可参加考试。
2、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连续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3年及以上者接受本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经本 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中专(含高中) 以下等级 接受本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经本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逐级申报条件  

  1、取得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 职或相关职业3年以上接受本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2、取得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
职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方可参加考试。

若以上补充说明与前期管理办法中有出入的地方,以本说明为准。


E.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规则


第一章 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入座后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条 考试开始后15分钟,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不能交卷出场。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报刊和移动通讯工具,一经发现监考人员有权没收,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考生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的书写钢笔或圆珠笔答卷。
第五条 对于标有装订线或密封线的试卷,只能在装订线或密封线外答题,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作废卷处理。
第六条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第八条 考试结束,在场考生应立即停笔,将答卷反扣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依次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等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



第二章 监考要求第九条 监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第十条 监考过程中,认真执行考试管理规定、监考工作程序、注意事项,在考区监考时佩带标志。
第十一条 按规定领取试卷,考试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核对准考证并清点参加考试人数,宣布《考场规则》。
第十二条 提前5分钟启封、分发试卷,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准时宣布开始考试。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第十三条 不读题,对试题内容不作解释。对于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按要求收集、整理、清点答卷,认真核对,并按规定封装试卷,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字连同回收考卷一同交副主考清点密封后,由考区所有监考人员签字在规定时间内交主考保管。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循私情,不得以任何形式
营私舞弊。如有违纪,则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违犯考场规则,私自携带通讯工具参加考试者,监考人员
有权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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