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转引解放日报报道,一则来自上海市高院的信息:2001年至2004年,全市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占全市法院判处刑事被告人总数的6%至7%。尽管法院对一些判处非监禁刑或宣告缓刑的失足青少年采取了相关保护措施,但他们的求学就业仍遭遇重重困难。
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少年庭对犯抢劫罪的17岁中专生小宇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决后,小宇全家面临学校要求小宇退学的苦恼。
无独有偶。少年小张因盗窃罪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回归社会后,他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表现良好。但当公司从他的户籍所在地调查得知他有犯罪前科后,马上将他辞退。
犯罪学专家认为,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后遭遇如此困境,容易使他们背负心理负担,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念头,甚至重新犯罪,影响对他们的教育矫治效果。
记者了解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检察院免予起诉、法院免除刑罚或宣告缓刑、被解除收容教养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然而,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两部法律没有规定学校、用人单位若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因此,一些学校和用人单位视若无睹。
对此,法律专家建议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度: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可对被处非监禁刑少年的犯罪记录采取有条件地保密、暂时不予披露等保护措施,并建议居住地派出所、街道和社工站等也对其前科限制公开。他们认为,这一保护措施将给失足青少年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帮助他们重返社会、融入社会,预防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