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录取
(一)录取组织与管理
1.省招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与招生计划分别划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各高等学校进行。
3.在川招生的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全面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
4.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学校应于5月1日前在本校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学习形式,在川招生分专业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5.普通高校招生继续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方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一般不应超过在川招生计划的120%,在川招生的院校在报送分专业招生计划时报送,未报送的按120%执行)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高等学校在录取过程中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原则。高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对省招办所投的电子档案,应全面择优,决定录取与否以及所录的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学校对省招办提请复议而坚持退档的,应按四川省“复议书”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在录取过程中,省招办应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6.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办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7.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在后续志愿投放后,学校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明确不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学校除外);若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有分数级差等限制,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8.本科第一批录取时,对第一志愿未上调档线、但分数又高于其第二志愿院校调档线一定分值的考生,如果其第二志愿院校明确表示愿意接收第二志愿高分考生,则将其第二志愿视为第一志愿,与该校第一志愿档案同时投放(简称“二视一”)。愿意接收第二志愿高分考生的学校须在报送招生计划和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明确其分数级差(须在40分以上,未明确的按40分执行)。
为了更好的执行“二视一”的投档办法,在《志愿卡》上设置“愿‘二视一’”栏。对填涂了“愿‘二视一’”栏且符合“二视一”规定条件的,即向第二志愿院校投档。若考生档案已因“二视一”被投放在第二志愿院校,则不再享有其第一志愿院校因增加计划、定向、自主招生或艺术特长生等的补投机会;未涂该栏的视为放弃“二视一”投档机会。
9.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学校,若在省定批线上不能录取满额,经学校书面申请,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10.高等学校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小语种单独考试、少年班、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特殊教育单招生及免试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等)名单须报我省招办,经核准并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学校据此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11.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12.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3.高等学校应严格依据省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省招办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14.按志愿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允许退档。
(二)录取照顾政策
适用于在川招生所有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单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全国一等奖者加10分,获全国二、三等奖及省一等奖者加5分。
(1)全国中学生单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名称为: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2)全国中学生单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名称为:①全国高中数学联赛;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加1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4.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尤其是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在录取中加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1) 对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加10分;
(2) 对2005年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投档,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投档,市(州)人民政府或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投档,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
(4)对其他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20分以内加分。
5.对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6.对烈士子女加1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7.对经省统一测试与认定,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十五项运动成绩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的考生加2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8.下列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西区的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审录。
三州、七县、两区(见附件,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汉源、宝兴二县的彝、藏、羌族考生,本一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古蔺、叙永、珙县、屏山、兴文、筠连六县的苗、彝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上述汉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照顾政策从2006年起逐年调整。
适用于部分招生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下列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录取时,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向学校投放审录: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正阶段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和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二、三等奖及省一等奖者加5分;获全国一等奖者和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和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加10分。
(2)对音乐、美术、书法、艺术表演有特殊才能的艺术尖子考生,经省统一考评,成绩达到优异的加15分,优秀的加10分,良好的加5分。
2、对第一志愿报考我省省属农、林院校考生加10分投档(录取为农、林类专业的,加分方有效)。
3、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县、攀枝花市东、西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录。
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降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再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