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即将于9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不收学费杂费作为一条重要原则予以确立。法律同时明确,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曾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这部法律实施的近20年间,可以收取杂费的规定让一些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饱受经济压力。
近年来,教育部门一直致力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今年春季开学时,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000万学生的学杂费已经免除;明年春季开学时,免费义务教育将推广到中部和东部地区。
但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素质教育首次写入法律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首次将实施素质教育的规定写入法律。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对于困扰教育界多年的义务教育经费如何保障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责任政府承担
被社会广泛关注的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责任应由谁承担的疑问,在义务教育法中得以明确。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