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关员:
报关员的工作是什么 通俗的讲报关员的工作就是代表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凡是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运输工具(轮船、汽车、飞机等)、货物、物品(邮递或进出境时个人携带的)都要受中国海关的监督管理,海关实施监管的方式一般有备案、审单、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此外海关对进出境活动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比如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等。不同的进出口货物需要向海关提供不同的文件,并按海关的相应规章履行相应的手续。报关员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海关的办事程序判断某些货物需要何种手续并准备相关文件、按要求制作报关单等并向海关申报,还要配合海关查验、缴纳相关税费等。在某些企业报关员除了承担向海关报关的工作外还承担在商品检验检疫局办理商品检验检疫手续、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向外经贸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等。 二、 如何才能从事报关员工作 从上面的介绍中可以看到报关员的工作中需要执行诸多的国家管理制度、海关相关规章规定以及严格的申报程序要求。这就要求报关员要具备一定国际贸易等相关知识和报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报关的专业技能。也就是说报关工作是一种知识性广、技能性强、需要丰富实践经验的综合性智力劳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立了报关员执业准入制度,也就是报关员需要取得报关职业资格方能从事报关员工作。为此,我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从事报关员工作的资格制度。取得报关职业资格的方式是通过海关总署组织的全国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获取《报关员资格证书》。 此外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只是从事报关员工作的必备条件,报关员工作不是自由职业,报关员是为企业服务的,报关员还必须受聘于某企业并在所从事报关工作的海关进行注册再领取《报关员证》才能开展报关工作。 三、 报关员一般在什么样的企业工作 人们习惯于把报关员工作的企业分为自理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自理报关企业是指经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也就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这些企业有贸易型的、生产型的、仓储型的。贸易型的主要是一些进出口贸易公司、进出口公司等。生产型的一般包括三资企业、进出口业务量较大国内生产型企业,他们进出口的业务主要是进口自用货物,出口自产产品。仓储型的主要经营保税区、保税仓库等企业。 代理报关企业一般是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的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国际运输工具的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它包括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外轮代理公司、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等。 专业报关企业是指经海关批准的专门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企业。这些企业一般称作报关行、报关公司等。这样的企业一般报关量比较大、报关货物总类繁多,工作更有专业性。 四、 报关员的待遇水平 报关员的待遇因其工作的地区不同、企业不同以及从事报关工作的经验的不同而出现较大的差距。一般从700、800元到5000、6000元不等。高薪的报关员主要存在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地区,并且是从事报关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经验的报关员。对于刚刚拿到报关员证的新人一般也就是当地工资的平均水平,特别是在新一批报关员刚刚拿到报关员证集中在同一时间找工作的时候,有些招聘单位会降低待遇和提高招聘条件。但待遇的提升是可以预期的,一般的新人再工作一段时间有了一些经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后待遇一般都会有较大的增加。近几年有经验的报关员在一些地区始终是比较紧缺的。 五、报关员的前景 我国的经济水平在世界上还处于发展阶段,国际贸易的贸易量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这个增长空间也是对报关员的需求空间(不一定是同比增长)。而近几年海关总署也一直在控制着报关员执业资格人员增长的幅度(每年基本上是一万一、二千人)力求做到保障需求、竞争有序。 而对于报关员个人而言,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法规的完善,国际贸易秩序更规范,对报关员的素质要求也逐步提升。正是因为报关员素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也同时造成了报关员待遇的提升空间。因此对于报关员个人如果能在知识、技能的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提高自己在事业的发展上前景是非常广阔的。
(二)报检员
简单地说,报检员就是专门与检验检疫部门联系,负责商品检验检疫的人员。具体的报检员定义、要求、职责参看国家的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以下简称报检员)的管理,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报检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以下简称报检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员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报检员资格
第五条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三章 报检员注册
第八条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
第九条 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二)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三)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四)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
第十一条 《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第十二条 报检员调往当地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调往异地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向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持注销证明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换发新的《报检员证》。
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理单位的报检工作。
第十四条 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当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对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补发。未补发《报检员证》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当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一)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二)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
第四章 报检员职责
第十六条 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第十七条 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二)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三)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四)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五)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经其注册的报检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审核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报检资格:
(一)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1年内出现3次以上报检差错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
第二十三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一)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报检员资格证》和《报检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单证员
单证员就是指在对外贸易结算业务中,根据销售合约,信用证条款缮制,出具各种对外贸易结算单据和证书,提交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或委托银行收款的人员.
俗一点,单证员就是在外贸企业的,制作箱单发票等出口单据,出货后制作信用证要求之单据,并向银行交单,或者还会负责收汇,核销等工作的人员。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根据已签署的商务合约中有关于出口商品的相关要求,选择生产加工企业,指导、监督其完成生产进度以确保货物按合约要求如期装运发货的人员。
在对外贸易结算业务中,买卖双方凭借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的单据、证书来处理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等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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