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工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制定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都工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成都工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成都工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具体负责管理与监督。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
第三条 授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即学校通过全国成人高考录取的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
二、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成教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425分及以上者
2.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取得3级及以上者
3.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全国统一考试达60分及以上者。
4. 参加成都工业学院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测试成绩60分及以上。
5. 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成教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85 分。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学位论文(设计)复核合格。
五、成教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校学位办组织认定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裁决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三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及资料以当年学校通知为准。
第九条 取得本校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仅因未达到第七条第三要求而未获得授位者,可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三年内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受到省级及以上嘉奖者。
二、考取研究生并进入拟录取名单者。
三、在中文核心(北大版)及以上级别刊物,以第一作者或我校指导教师是第一作者本人是第二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者。
四、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软件著作权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者。
以上三、四条第一单位需为成都工业学院。
第十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初审、二级学院分委员会复审、学校学位办终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一条 校学位办、二级学院分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各司其职,明晰责任,切实做好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学位者,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存在异议时,在收到学位授予审核意见的15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位办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成都工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修订稿)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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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docx
成都工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