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四川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上级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名称如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不符,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采取就近专业授位的原则进行,并在申请材料中做好备注。
第三条
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 成都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 成都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或其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较好地完成了培养目标,学习成绩优良。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内容为外语水平测试,采取认定相应考试成绩的办法。
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申请人须参加以下英语水平考试之一并达到相应分数要求,认定外语水平测试合格: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成绩达到60分;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四级成绩达到380分;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考课程“英语(二)”课程考试成绩达到60分。
英语专业学士学位申请人须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考课程“日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认定外语水平测试合格。
通过外语水平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五)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人才培养方案中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必须在75分以上(含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人才培养方案中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三)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第七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向学校递交个人申请。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一)《成都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
(二)成都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或成都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符合学位外语水平测试认定条件之一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籍成绩表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报批程序:
(一)由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士学位学生提交的个人材料进行审查、审核;
(二)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投票通过后,经公示五日无异议,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学位申请者或相关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复议,撤销已授予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对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毁坏后不予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成都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成理校发〔2019〕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成都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成都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