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6]55号)精神,结合《成都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5年。
第四条
修业年限指学生从入校到毕业离校的最长学习年限。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为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8年。
第五条
学生必须在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超过修业年限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并取消学籍。
第六条
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学制者,毕业证书上要注明学习的起止时间。
第三章转专业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含变更专业、变更学习形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往高学历层次专业者;
(二)应予退学者;
(三)已转过一次专业的(经批准休学而复学后无后续原专业年级就读除外);
(四)毕业年级学生;
(五)由省教育考试院按政策降分录取的。
第九条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科和高起本学生所转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的入学考试科目一致;
(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所转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同一科类;
(三)“高起本”学生原则上不予降层次转专业,如确有特殊困难需降层次的,应在扣除综合科目分数后总分达到专科录取分数线,且入学考试科目一致,并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厅审核确认;
(四)学生由艺体类专业转入非艺体类专业,其招生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学校当年非艺体类专业的录取分数线,由
非艺体类专业转入艺体类专业,必须经学校进行相应的专业加试。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学生填写《成都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三)转专业审批后,继续教育学院出具审批文件,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消满一学期者;
(二)毕业年级者;
(三)应予退学者。
第十三条
转出工作流程:
(一)转学申请人填写《四川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三)继续教育学院将转学申请确认表、录取名册复印件、学生学习成绩证明返还转学申请人;
(四)转学申请人持转学申请确认表、录取名册复印件、学习成绩证明到待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五)转入学校审核后,由转入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报省
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转学申请人联系转入学校领取转学申请确认表并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院教务科凭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转学申请确认表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提交学籍异动信息至转入高校;
(七)转学申请人到转入高校报到注册。第十四条转入工作流程:
由转学申请人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的转学材料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五条
转学所需材料:
(一)《四川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转出学校和接受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省内转学一份,跨省转学一式二份,录取学校盖章)。
(三)学生每学期成绩单(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
学生自愿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休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成都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附医院证明或入伍证明),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二)继续教育学院在审批后出具《休学通知书》,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后,应在通知的复学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休学通知单、复学申请表,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
(二)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三)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继续教育学院出具审批文件,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复学其他说明
(一)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
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二)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准其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三)休学期满,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否则按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持续休学的;
(三)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者;
(四)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五)应予退学处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退学工作流程:
(一)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二)继续教育学院出具审批文件,通知学生本人;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成都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主页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生可以申请办理退学证明和在校期间的成绩证明。
第二十七条
所有退学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二十八条
其他原因退学,按《成都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具体问题,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