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学历继续教育现有中专高中起点专科/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三个办学层次

学校信息

所在地区:四川/成都市

学校类型: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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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 招生电话:19180469232(霍老师)
  • 校办公室:028-87769378 / 028-87786553(投诉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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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07        浏览次数:246        返回列表

  成都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参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的考生以、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是指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考试、考查等。

  第四条 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担我校校本部成人高等教育的各二级学院、各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办学单位)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各办学单位应成立申诉委员会,裁决或处理学生需要申诉的问题。学生可向成都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其当次参加考试科目成绩无效;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由我校宣布证书无效并取消网上电子注册信息。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办学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非在校生,由办学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试卷管理、监考及评卷过程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工作,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八)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误差的;

  (九)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十)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十一)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在保密期限内盗窃、损毁、传播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造成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等资料丢失、泄密,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十五条 因办学单位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造成同一考场同一科目雷同卷有1/5及以上者,该考点同一科目必须重考,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办学单位全部负担。

  第十六条 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况或考点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办学单位与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学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八条 办学单位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依据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记录考生违规记录并签字,办学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该办学单位申诉委员会或成人教育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空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各有关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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