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学历继续教育现有中专高中起点专科/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三个办学层次

学校信息

所在地区:四川/成都市

学校类型:继续教育

学校名片

成都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 招生电话:19180469232(霍老师)
  • 校办公室:028-87769378 / 028-87786553(投诉及其他)
  • 地址:成都市十二桥路37号
【温馨提示】任何声称包过,包拿毕业证的都是骗子!请勿相信!
更多新闻分类
首页 > 新闻中心 > 成都中医药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新闻中心
成都中医药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07        浏览次数:486        返回列表

  成都中医药大学

  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10号),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具体承办实施。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教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 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和日语。

  (四) 成教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 考试且通过。

  (五) 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第七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 成教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教学点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成都中医药大学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4.自考毕业生学籍表。

  (二)教学点对照本办法要求,对本教学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点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中医药大学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报盘)(见附件2);

  2.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三)各学院对照本办法要求,对本学院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核本学院和校外教学点相应专业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编制《成都中医药大学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报盘)(见附件2),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研究,拟定《成都中医药大学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报盘)(见附件3),交继续教育学院。各学院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 《成都中医药大学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2.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3.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4.《成都中医药大学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四)继续教育学院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审定、汇总,并将结果报呈学校学位委员会最终审议。

  (五)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中医药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学位函字〔2012〕7号)同时废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