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川教函[2016]115号)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点的设置
第一条 设置校外教学点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政策、法规之规定。
第二条 设置教学点的条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拟设教学点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有相应的师资和硬件设施,能按要求组织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三条 教学点应设在生源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严禁衍生“点外点”。
第四条 有意向与我院合作办学的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我院将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 所有教学点,隶属我院成人教育部统一管理,并对其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建立教学点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其管理人员名单由教学点单位确定后,报我院成人教育部备案,以方便工作联系。
第七条 教学点单位每年须和我院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和《安全稳定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我院成人教育部每年对教学点进行1-2次教学、管理及安全稳定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如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终止联合办学,取消其校外教学点资格。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教学点必须严格按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活动。在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若需调整教学进度或课程,需提交书面报告,经我院成人教育部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成人教育部按照教学计划指导教学点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严格执行“五个统一”。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学籍管理、考试标准的统一。在教学过程中,各教学点必须接受成人教育部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一条 建立教学评价机制。通过听课、学生评教、同行互评及专家考评等方式进行教学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成人教育部将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教学点根据教学计划负责安排、落实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并在开课前将本学期授课计划表、任课教师名单通过网络平台报送成人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教学点负责按教学计划自行订购正版教材,并按实际订购价与学生结算。
第十四条 教学点要建立严格的教学档案管理制度,须由专人负责教学等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章 考试及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有关命题规定出好A、B两套试题,所有试卷须同时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教学点自行决定用A或B卷,但在考前须将考卷报成人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教学点要认真做好考试安排。在设立考室时,考生座位应保持一人以上间距,行列对齐,严格执行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
第十七条 教学点要提前一周,报送考试安排,经成人教育部审核批准,方可开考。
第十八条 每个考场要求安排2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巡考人员原则上由成人教育部派人,也可由教学点领导巡考,但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及时认真批阅试卷,做好学生成绩登记。教学点必须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学生,以便补考学生做好下学期补考准备。同时,将学生成绩报成人教育部备存。
第二十条 每届学生由我院命题抽考2科,时间一般安排在第6学期。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点要加强学生的政治思想、法纪和安全教育工作,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学点要收集、听取学生对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向学生反馈信息。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在每次面授时,要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第二十四条 成人教育部只接受教学点前来办理相关业务,概不受理学生自行前来办理有关事宜。
第六章 任课教师选聘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由教学点将任课教师名单及相关资料(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报送成人教育部,经审核后,方可安排其担任教学任务。任课教师聘用期为三年,教学点可三年申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 选聘教师条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提交课程教学进度表,由教学点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循教育规律,教书育人,认真备课,撰写教案,组织好课堂教学。
第七章 招生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学点应严格遵守国家成人招生政策和我院的有关招生规定。严禁虚假招生宣传;严禁通过中介招生;严禁对学生作违规承诺。
第三十条 招生录取由我院按国家政策通过网上录取,录取结束后及时将录取学生名单公布在学院成人教育部网页上,同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教学点要严格执行我院收费标准,除学费和代收教材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教学点按照我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联合办学协议》规定,及时向我院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章 学籍管理及毕业生资格审查
第三十三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由成人教育部负责注册学籍。
第三十四条 凡取得学籍的新生,须填写学籍登记表,由成人教育部建立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新生和毕业生必须进行电子注册。教学点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准确、及时地向成人教育部报送学生基本信息,以便做好学生电子注册,逾期不报、误报或漏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教学点自行负责。
第三十六条 教学点必须按规定时间,组织学生做好图像采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学点必须及时向成人教育部上报学生的休(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等需学籍异动的信息,以便及时办理。
第三十八条 教学点要协助做好本点的毕业生资格初审工作,负责组织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组建好毕业生档案材料,报送成人教育部审核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按照毕业证办理的相关规定,成人教育部将对毕业生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办理其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