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核准稿)
序言
四川开放大学(原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始建于1979年1月,是一所以促进终身学习为使命、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互 联网+”为特征的省属高等学校,与市(州)、县(市、区)及行业开放大学共同组成了覆盖全省的一体化办学体系。学校以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己任,秉承“开放共享、育达终身”的办学理念,着力发挥“系统办学”和“智慧教育”特色 优势,积极为各类学习者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不断探索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融合发展,扎根巴蜀大地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开放教育,为治蜀兴川和教育现代化贡献开大智慧与力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权利,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开放大学”,中文简称为“四川开大”;英文名称为“The Open University of Sichuan”,英文缩写为“SCOU”。
第三条学校现有金牛校区、龙泉驿校区、青白江校区(筹建)三个校区。金牛校区(注册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号;龙泉驿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大道3833号;青白江校区(筹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欧洲产业城。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学校的开办资金为58189万元。
第六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对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九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十条学校依法享有自主办学权和管理权。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依法自主开展招生、教育教学、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和系统管理;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与交流;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资产和经费。
第十一条学校发展定位是建设“特色鲜明、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高水平开放大学,成为四川省终身教育、在线教育、灵活教育和对外合作的主要平台,成为服务我省全民终身学习的重要力量,为建设书香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顺应全民学习、终身学习需要,提高国民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
第十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主要职责为服务我省全民终身学习,推进我省开放教育体系建设,探索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学校开展开放教育、高校学历继续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
学校围绕地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培育特色优势学科专业,构建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工学、理学、农学、医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且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及国家开放大学下达的招生计划,合理确定各类学历教育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学校不断满足社会需求,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加大短期灵活教育,拓展社区教育,办好老年教育,扩大社会培训。构建覆盖全省城乡的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网络体系,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业务指导、资源开发、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督导评估等工作。承担四川省社区教育服务指导中心、四川老年开放大学等工作职责。
坚持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加强校地、校企和校际等合作,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各类社会化考试等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建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学分的累积、转换制度,促进各类教育之间的沟通衔接,拓宽终身学习通道,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承担四川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和四川终身学习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任务及工作职责。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开放大学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开放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党委常委)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常委会)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
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纪检组织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按照党委职责及有关规定制定议事规则,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确定议题、会议准备、酝酿意见、会议讨论、做出决定”的决策程序,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学校党委(常委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
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
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五条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学校基层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好本单位(部门)干部的教育、培训、监督等工作,对本单位(部门)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强校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六条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
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整体部署,坚持管班子管业务与管党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检部门和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党委工作部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三)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
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四)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二十九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由举办者任命。
第三十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及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按照校长职权及有关规定制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校长应通过校长办
公会讨论处理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科研中的主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要由四川开放大学校领导和市(州、行业)开放大学主要领导等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四川开放大学主要领导担任。
第三十三条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办学和管理的议事机构,依据校务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能如下:
(一)讨论制定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与办学组织体系建设、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落实教学改革、质量保证、教育信息化、科学研究、国际合作等重要工作事项;
(四)校务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
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为学校工会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开放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服务作用。
第三十七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负责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审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法务审查制度。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
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四十一条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技术转化、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自主权。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教学学院和办学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所设专业教学过程的组织、指导、管理和支持服务工作,落实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学院院长主持学院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四川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由四川开放大学、市
(州、行业)开放大学、县(市、区)开放大学分校三级办学单位组成,实行“省级统筹、分级办学”的运行机制。
四川开放大学对全省的开放教育体系进行规划、管理、指导、培训、监督、评价,统筹管理和协调全省开放大学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市(州)开放大学和县(市、区)开放大学分校行政上接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开放大学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放大学行业分校由行业主管部门举办,业务接受四川开放大学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开放大学“一体化”办学体系,创新和完善系统办学管理的体制机制,发挥协同效应和规模效益,促进集约共享和高效运行,共同构建四川开放教育事业发展共同体。
第五章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六条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第四十七条学校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坚持线上线下混合教学,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优化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强化学习支持服务保障,持续改进学习者学习体验和效果,大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第四十八条学校坚持内涵发展、质量强校,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质量保障体系,对人才培养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九条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基础。学校以专业和课程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第五十条持续加强专业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需要,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开设体现区域特色、满足地方需求、职业技能导向明确的专业,建立健全专业调整更新机制,动态调整专业设置,确保专业应用性和实效性。建立专业定期评估制度,确保专业建设质量。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教材规划、编写、审核、出版、选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教材选用,明确选用标准、规范选用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凡编必审,凡选必审,严把政治关、学术关,全面保证教材质量。
第五十二条大力开展优质课程资源建设。根据学科、行业、产业的新进展新变化,及时吸收新成果,实时更新课程内容,适应开放教育规律和学生自主学习特点,优化完善课程内容和呈现方式,建设满足多样化学习需求的精品课程和优质资源。
第五十三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建设一流高水平开放大学的重要支撑,应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终身教育和教育技术等领域前沿,结合学校实际,促进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建立具有开大特色的科学创新体系。
第五十四条学校倡导瞄准学术前沿,突出质量建设,强化特色和优势,打造高端科研队伍。学校按照科学、务实、高效的
原则,设立研究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并指导各市(州、行业)开放大学组织开展科研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和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服务与评价机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法依规探索国际化办学,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促进办学体系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选聘、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按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一般应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应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且具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履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就学校在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等职责。
第六十条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一条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设置条件、资格审核,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审议职称方面的重大事项。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专业)组建,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议组。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评审工作开展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学校设立质量保证委员会,行使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研究、规划、指导、监督、评估考核等职权。
第六十三条质量保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分管教育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各市(州、行业)开放大学主要领导和四川开放大学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质量保证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
年,可连任,具体人选可根据人事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十四条质量保证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质量保证委员会作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且经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十五条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学位评定和审核的基本规则与管理办法,进行开放教育学位授予的审核、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学位的评定和学生毕业的审核,研究、处理有关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学位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育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学院负责人和学科专业教授组成。
第六章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教职工
第六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七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及涉及个人切身
利益的事项的知情权;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按规定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据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学校关注教职工的职业生涯发展,建立健全人才选聘、岗位聘任、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称评审、薪酬分配、奖惩等制度,为其个人成长、能力提升,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
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七十一条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维护教职工尊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发展实际,稳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和改善工作条件。
第七十二条学校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任。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十六条教职工认为与教育教学和岗位工作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七十七条教职工认为有关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教职工申诉规则向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二节学生与学员
第七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升降级、
转退学、获得规定内的奖励和荣誉称号方面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相关资助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二条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艺术综合素质培养、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帮扶体系,关怀和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八十四条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
第八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八十七条学生认为违纪处分、学籍处理等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学生申诉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八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执行国家开放大学及四川开放大学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并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发放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九十条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七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十一条学校的资产是指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所有无形资产。
第九十三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九十四条学校接受来自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与个人的捐赠并依法、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校给予相应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捐赠专用原则,捐赠财物和项目一律用于学校的
建设与发展,不准挪作他用;
(五)遵循捐赠者意愿原则,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如需改变捐赠财物的用途,需征得捐赠者同意。
第九十五条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建立会计、财务及内控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独立开展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强化制度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评价考核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七条学校依法依规自主使用经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学校设立财经工作委员会,作为论证和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等重大经济事项的机构。
第八章校友会、基金会及其他组织
第九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工作的宗旨是为校友成长服务,为母校发展服务。根据实际需求成立区域校友会、行业校友会等,搭建校友联络交流平台,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建设发展的支持,深化校友与母校的双
向赋能。
第九十九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和学员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一百条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和参与学校建
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学校的回馈行为。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终身学习和事业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一条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接受捐赠,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九章信息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学校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一百零四条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考生报考条件及录取结果等;
(五)学生管理规定,学位评定或审核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六)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等,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教学评估结果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九)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情况;
(十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中外合作办学等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部门网站;
(二)学校教代会(工代会)、双向交流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学校年鉴、会议纪要及工作简报等;
(四)学校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六)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一百零六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对于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需要学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办事程序等信息应主动向校内公开;对于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的时限按《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七条学校校徽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和图案组成。
校徽图
第一百零八条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学校校名全称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一百零九条学校的校庆日为1月5 日。
第一百一十条学校官方网址是https://www.scou.cn;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为“四川开放大学”。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章程制定、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常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应对章程进行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三)举办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由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