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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四川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成人高考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诚信应考的倡议书

更新时间:2025-09-29        返回列表

全体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考生:

你们好!

2025年下半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即将举行。每一次国家教育考试,不仅是对我们学识水平的检验,更是对个人诚信品格与道德修养的一次重要考量。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公正,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实施,我院特向全体考生发出如下倡议:

一、 认真复习,积极备考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考试日期临近,希望各位考生科学合理地规划剩余的复习时间,制定详细的复习计划,讲求方法,注重效率,查漏补缺,劳逸结合。以扎实的知识储备和饱满的精神状态迎接考试。

二、 备齐证件,从容应考

请考生务必提前登录相关系统打印准考证,仔细核对并确认考试时间、地点及考场规则。考前准备好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等必备证件,提前熟悉考点路线与考场位置,做好行程规划,预留充足时间,从容、沉着地参加每一场考试。请珍惜每一次考试机会,若无特殊原因,尽量做到应考尽考。

三、 严守考纪,诚信应考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请各位考生牢固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将维护考试公平作为己任。特别提醒:请勿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所有考试全程录像,考后将使用人工智能进行视频回放检查。请大家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摒弃侥幸心理,坚决抵制任何违规作弊行为。让我们以真实的水平考出优异成绩,以诚信的态度展现川农大学子的良好风貌。

国家教育考试纪律严明,对任何违规作弊行为“零容忍”。为帮助大家全面了解考试规则和违规后果,现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部分条款节选附后,请务必认真阅读,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预祝各位考生在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四川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5年9月28日


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