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职鉴[2023]5号)文件要求,绵阳市评价机构(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应在评价成绩确定后通过网站等方式对每个批次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疑议,请以真实姓名通过邮件、电话或面谈等方式向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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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示批次为:
专项鉴定批次:
1.20231227-母婴生活护理-医专鉴定站-幼专-2023年第4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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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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