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教育/自学考试

学校信息

所在地区:四川/泸州市

学校类型: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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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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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2-12        浏览次数:559        返回列表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切实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包括成人、自考,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监督检查指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校继续教育学院具体执行。

  第三条 我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我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我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为: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四川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西南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教本科毕业生和西南医科大学自考本科毕业学生。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成教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其中,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二)参加四川省学位办组织的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和日语。除下列两种特殊情况外,其它形式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1.我校省外教学点的成教本科毕业生,通过省学位办推荐委托,参加教学点所在省市的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2.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三)成教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合格(自考本科毕业生不需参加主干课程考试)。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五)达到我校规定的其他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七条 我校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专升本”学生入本科学习时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四)我校其他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八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及授予学士学位时间:

  (一)递交申请材料时间:每年三月份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每年申请一次;

  (二)当年九月份继续教育学院在网站上公布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的授予成教本科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第九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提出个人申请,并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其他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生学位申请材料,并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西南医科大学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2);

  2.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

  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三)校学位办复审学生学位申请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学位授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继续教育学院在相关网站公布授位学生名单。

  第十条 校学位办和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各司其职,明晰责任,切实做好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一)校学位办职责:

  1.指导制定授位单位学位授予细则;

  2.监管学位外语考试及成教主干课程考试工作;

  3.监管教学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确保培养质量;

  4.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行授位资格复审,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5.将审查后的毕业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6.履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

  本科毕业生责任报告书》中规定的有关职责。

  (三)成人高等教育单位职责:

  1.负责宣传、实施学校学位授予细则;

  2.宣传、组织学生学位申报工作;

  3.组织教学及相关考试工作;

  4.审查、报送参加省内外学位外语考试的学生申请材料,完成学位外语考试和主干课程考试工作;

  5.整理、汇总并审查学生学位申请材料,报授位单位学位办;

  6.完成《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责任报告书》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推荐机构、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推荐、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在工作中,如有违反《暂行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严重影响授予学士学位质量的,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作出相应党政纪律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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