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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特殊教育学校章程(2022)
发布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116        返回列表

成都市龙泉驿区特殊教育学校章程(2017年11月25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11月28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21年11月22日修订,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1月29日校务委员会通过。2022年9月26日重新修订。)

1995年9月开设辅读班,设在龙泉驿区第三小学校。学校独立建制于2012年8月,学校命名为成都市龙泉驿区特殊教育学校,占地面积9亩,是一所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培智学校;2019年9月30日学校原址扩建25亩竣工,学校总面积34亩;2021年9月开始招收培智高中学生,目前是一所十二年制(小学、初中、职高)的培智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龙泉驿区特殊教育学校”;英文表述为“ CHENG DU LonGQUANYI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学校简称“ 龙泉特校”;地址为“ 龙泉街道红岭路80号”;邮政编码为610100。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一所实施十二年制培智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校面向龙泉驿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中、重度、极重度残障学生。办学规模为12个年级,30个班级,原则上不超过 200人。

第五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中共成都市龙泉驿区特殊教育学校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六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坚持“让每个孩子发出自己的生命之光”的核心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创新教育实践,让师生“爱上学校生活,主动和谐发展”,使学校成为师生生命健康成长的乐园,让老百姓情愿送其子女入校学习、康复。努力使每一个学生成为适应生活、适应社会的阳光少年。

第八条 学校的文化主题:滋养教育。教育理念:用爱心温暖孩子心灵,用专业成就学生未来。

学校标识:校徽为

宣传平台:学校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p/1002061793780743 ;

学校微信公众号为:cdlqtx。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把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管大局。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做决策。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抓班子。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带队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干部、教师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六)强思政。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落实组织生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支部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党支部委员会出席人员为党支部班子成员,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按照学校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提议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由校长聘任。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一中心”(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三处”(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三室”(行政办公室、安全办公室、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区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残疾学生的入学评估、安置评估等;建议学术专业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习、康复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组、教研组、课题组、工会小组、党小组等教育教学、民主管理、基层群团管理机制。

各班班主任负责本班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班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课题组长负责组织课题的日常研究活动和专题研究活动,按时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工会组长负责工会小组的日常工作,在学校民主管理过程中起好桥梁纽带作用。党小组长负责党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日常组织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班级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德育办聘任,班主任聘任副班主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的全面管理,包括班集体团队建设、班级事务管理及教育教学管理等,通过各类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成立学生兴趣社团,培养学生广泛兴趣,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和自编教学内容两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教学内容,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和生活自理能力教育,促进学生发展。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由分管副校长、教导处、教科室、信息中心共同负责的教学管理机制。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建立不同学科的课堂教学常规,营造民主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构建互助课堂的教学模式,坚持进行过程性评价,不断提高课堂教学、康复效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分管副校长、教科室主任、课题组长共同负责的教科研管理机制。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坚持以教育信息化促进学校教育现代化的理念,建立信息技术中心主任负责的管理机制。通过信息技术与学校管理、德育、教学等的深度融合,提高教育教学效益,转变管、教、学的方式,实现师生的个性学习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分管副校长、德育办、大队部共同负责,教职工全员参与的德育管理机制。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德育工作理念,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坚持每年开展校级艺术节,积极参加区、市艺术节活动,通过艺术课堂教学和社团活动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提升艺术修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分管副校长、德育主任、体育组长、卫生老师共同负责,教职工全员参与的体育健康教育管理机制。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坚持每年举办一次学生全员参与的亲子运动会。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八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十二年制教育,其中义务教育段(小学、初中)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重度、极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入学;培智职业高中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合相应专业学习的智力障碍学生,均实行秋季始业。学生入学、小升初、初升高均由龙泉驿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康复,完成相应的学习、康复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重度、极重度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后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培智职业高中学生完成三年的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以特殊教育教育质量综合理念评价学生,促进学生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和成长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且符合资助政策的学生,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提供相应资助。做好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协助区残联为成都市内户籍在校残疾学生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鼓励成都市外户籍残疾在校学生家长为孩子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长、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家长、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评价结果纳入教师师德考核,作为学校改进教育教学与学校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聘用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聘用,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学业成绩、康复水平。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根据学校的相关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6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多感官教室、教育戏剧室、心理咨询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学生午餐免费制度、间餐免费制度、校服免费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积极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执行家长陪读制度;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校级两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学校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龙泉驿区教育局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龙泉驿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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