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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第三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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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第三中学生命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4-03        浏览次数:324        返回列表

习水县第三中学生命权纠纷案

 

原告罗仕建、王金霞诉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第三中学侵犯生命权纠纷一案,2016728日在习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习水三中的代理人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雨阳为被告做无责辩解。庭审结束后,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

案由:原告养女罗维漓,17岁,女,系被告习水县第三中学高中部学生。2016527日下午5时许,罗维漓在学校举办的篮球运动会上抢球倒地,随即被同学扶起。罗维漓被扶起后,老师和同学当即询问其伤到哪里,严不严重。罗维漓同学回答说没有问题。为安全起见,在运动会现场的罗维漓同学的班主任老师当即派高中部两位女同学陪同罗维漓一道去习水三中所在地的习水县土城镇卫生院检查,并将随身携带的一百元钱让同学戴上。当时罗维漓同学思维清晰,行动自如。从学校到卫生院步行十分钟行程,罗维漓也是自己走过去的。

由于罗维漓是在运动时受伤,身上没带手机,陪伴罗维漓去医院的同学也是运动员,随身未带手机,班主任老师便让观看球赛的同学将手机借给护送罗维漓的同学,以便罗维漓她们方便和家长或学校联系。

到了土城镇卫生院,罗维漓用同学的手机将受伤的情况告诉了父母。由于当时医院停电,不能对罗维漓做CT检查,医生询问罗维漓受伤经过和身体感受后,认为没有多大问题,让罗维漓在医院休息观察。

当晚8点半,罗维漓开始出现呕吐。班主任得知情况后,当即赶到了医院,并与罗维漓父母联系如何将罗维漓转院至习水县医院的问题。开始罗的父母要求班主任联系车辆将罗转院,几分钟后,罗的父亲给罗的班主任打电话说,让班主任不要找车了,他们自己让罗的表哥从习水县城开车到土城镇卫生院接罗。从习水县城到土城镇卫生院不到四十分钟的车程,罗的父母从晚上八点半得知罗呕吐,其安排接罗的车晚上10点才到达土城镇卫生院,当把罗送到习水县医院时,已是晚上11时许。在习水县医院检查后,确诊为颅脑出血。家属要求学校将罗转至更高一级医院救治。第二天早上8点半左右,学校领导、班主任老师和罗维漓父母亲属等在罗维漓父母的要求下将罗维漓送往西南医科大学(泸州医学院)救治。罗维漓到达西南医科大学后,伤情恶化。529日,家属要求放弃治疗并办理了出院手续。在护送罗维漓回家的车上,罗维漓死亡。罗维漓在从习水县医院到西南医科大学的整个治疗期间,班主任和学校领导一直在场并垫付了全部救治费用。罗维漓死亡后,学校又垫付了3万元安葬费。

罗维漓临死前特别告诉她的父母,是她自己摔倒的,不要为难老师,不要为难学校。

20166月,罗维漓的养父母罗仕建、王金霞聘请律师和罗维漓生父作为代理人,将习水县第三中学诉至法院,以学校侵犯生命权为由要求学校赔偿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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