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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次数:140        返回列表

省人大常委会: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16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0年12月2日,委员会协助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印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1年3月4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自2000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和促进该自治县的城镇管理工作,加快城镇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已公布施行,印江自治县的城镇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城镇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印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印江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交通站点”之后加上“、厕所”几字,并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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