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江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江口县举办初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具体程序
(一)受理:举办者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行政部门核实材料齐备后,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组织,对举办者申办材料、办学条件等组织审核、考察和论证,对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核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一、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2.5平方米/人标准。教学、实习、办公等场地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四、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配备与培训专业(工种)级别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一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八、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九、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十、本标准为贵州省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贵州省***市(州、地)(县、区)***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 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
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填写
七、招生对象: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