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内容摘录: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
(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
(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
(二)不传播传染性疾病;
(三)不乱涂、乱画、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五)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约资源;
(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三)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四)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五)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
(六)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七)不食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八)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九)不酗酒滋事;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