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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 政策法规考什么?

  日期:2020-03-02 浏览:333

一、法律文献类考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颁布与施行

颁布时间:1995 年 3 月 18 日

施行时间:1995 年 9 月 1 日

(2)地位:教育母法、教育根本大法。

(3)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性质与教育方针

(4)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教育法》第十一条)

(5)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颁布与施行

颁布时间:1986 年 4 月 12 日

施行时间:1986 年 7 月 1 日

修订时间:2006 年 6 月 29 日

施行时间:2006 年 9 月 1 日

(2)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基础教育的法律。

(4)新《义务教育法》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5)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本质特征

(6)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颁布与施行

颁布时间:1993 年 10 月 31 日

施行时间:1994 年 1 月 1 日

(2) 地位: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3) 立法宗旨: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 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最基本权利)

科学研究权(学术自由权)

管理学生权(指导评价权)

获取报酬权

民主管理权(参与教育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其中,教育教学和进修培训也是教师的义务。

(5)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法》第十六条)

(6)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教师法》第二十二条)

(7)教师有申诉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颁布与施行

颁布时间:1991 年 9 月 4 日

施行时间:1992 年 1 月 1 日

(2)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颁布与施行

颁布时间:2002 年 6 月 25 日

施行时间:2002 年 9 月 1 日

(2) 学生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意外事故和过错是故。

(3)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4) 学校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颁布与施行

颁布时间:1999 年 6 月 28 日

施行时间:1999 年 11 月 1 日

修订时间:2012年10月26日

施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2)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

二、数字类考点

1.凡年满6周岁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5.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6.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8.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9.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10.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11.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三、法律责任类考点

1.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第七十一条)

2.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第七十二条)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第七十三条)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5.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6.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7.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六条)

8.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八条)

9.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10.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11.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条)

四、负责部门类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七条 )

《教师资格条例》

【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第三条)

五、重点法律条款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第五十五条)

2.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各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二十二条)

2.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六条)

3.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 【未成年人权利】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

2.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三十条)

3.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三十九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追偿权】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第十九条)

2.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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