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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日期:2021-05-28 浏览:7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隶属成都市人民政府的公办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办学地址:柳城校区: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392号

海科校区:成都市温江区新华大道二段179号;

第二章  招生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学院招生章程、专业招生计划、各类招生考试办法及录取规则,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招生办),具体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考试、录取、安保、纪律监督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录取对象为报考我院并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考试院录取条件的考生,调档比例为105 %以内。

第七条 我校在四川省实行跨批次录取(分别在艺术专科批、专科批、对口高职专科批次投放专业计划),其它省(市、区)则按当地省考试院的安排,参加高职专科批次或相应批次的录取。

第八条 在四川省艺术专科批专业只限于美术与设计类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均符合专科批控制线要求的前提下,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满为止。

第九条 录取时,由我院在调档范围内遵循“专业优先”的原则,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和各专业具体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条 在已投档考生中,总分相同优先录取顺序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高分者;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高分者。

第十一条  按照考生志愿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退档。

第十二条  我院艺术类专业不分文理科进行录取且专业不举行加试,按照进档考生专业成绩为艺术类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我院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四条  我院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填报我院建筑装饰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园林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最好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专业建议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性疾病的考生方可填报;身高低于 1.58米的女生、身高低于1.68米的男生因就业原因不宜填报该专业。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院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建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学院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考生和家长可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咨询。我院在录取结束后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

联系电话:028-82732146

传    真:028-82731147

学院网站地址:www.cdnkxy.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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