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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日期:2021-06-18 浏览:910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财经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重庆财经学院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重庆财经学院是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2003年按照教育部8号文件要求,报经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教发函[2003]541号);2020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国标代码:13590

办学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尚文大道906号

邮政编码:401320

学校网址:http://www.cqrz.edu.cn

招办邮箱:zsjy@cqrz.edu.cn

招办电话:023-88968679(兼传真),88968678

基本办学条件:学校占地754亩,已建成校舍22.22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设备总值5248.75万元。

第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财经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重庆财经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招生类别:2021年招生类别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和全日制艺术类本科。

第四条 招生计划

(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二)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数占总计划的1%。

第五条 学校有21个专业按7个专业类实行大类招生,其余专业扔按专业招生:金融学类(金融学、投资学、保险学、信用管理、经济与金融);经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贸易经济);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国际商务、物业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工程管理);经济学类(经济学、经济统计学专业)、计算机类(物联网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公共管理类(土地资源管理、城市管理专业),进校后按学校各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管理部门的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学校录取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七条 学校在调档和安排专业时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招考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学校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为依据。

第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按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及投档顺序,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考生的录取专业按投档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若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业调剂的有关规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专业选科要求相一致,学校录取按照生源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专业录取原则: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均应达到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

专业成绩认定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联(统)考成绩及投档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规定批次录取。

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十四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详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专刊。

第四章  收费及其他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备案价格为准并在学校官网公示。

根据专业不同,普通类本科学费标准为:15000元/年·生、16000元/年·生,艺术类本科学费标准为:18000元/年·生。

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根据住宿类型不同,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年·生、1000元/年·生。

第十六条 退费办法: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住宿费以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计退剩余住宿费,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为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处及各级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23-88968718。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批准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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